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产品说明

 

 

保险期间

保额(元)

每份保费

单位(月)

航意

轨道列车意外

水运意外

客运意外

乘用车意外

单位

(元)

1月

260

220

220

180

180

1

3月

90

70

70

60

60

1

6月

50

40

40

30

30

1

9月

30

25

25

20

20

1

12月

25

20

20

15

15

1

 

 

一、承保公司:本产品由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下设分支机构有深圳分公司、广东分公司、新疆分公司。

二、投保人:投保人年龄须满18周岁。

三、保险金额:此产品按份销售,保险金额为投保份数 * 每份保险金额。

四、保障区域:本产品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五、产品销售范围: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港、澳、台除外)销售。

六、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可选择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如下:

(一)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商业运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该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二)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对应商业运营的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火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

(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对应商业运营的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该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

(四)商业运营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持有效客票进入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

(五)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上所选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本保险合同下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保险事故,后一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合同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七、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或期间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 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运动和活动;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 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

(十二)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十五)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十六)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八、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阅读条款: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32号》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义务条款等黑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十、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也是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一、如需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请联系前海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