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产品说明

 

 

保险期间

保额(元)

每份保费

单位(月)

航意

轨道列车意外

水运意外

客运意外

乘用车意外

单位

(元)

1月

260

220

220

180

180

1

3月

90

70

70

60

60

1

6月

50

40

40

30

30

1

9月

30

25

25

20

20

1

12月

25

20

20

15

15

1

 

 

一、承保公司:本产品由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下设分支机构有深圳分公司、广东分公司、新疆分公司。

二、投保人:投保人年龄须满18周岁。

三、保险金额:此产品按份销售,保险金额为投保份数 * 每份保险金额。

四、保障区域:本产品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五、产品销售范围: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港、澳、台除外)销售。

六、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可选择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如下:

(一)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商业运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该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二)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对应商业运营的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火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

(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对应商业运营的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该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

(四)商业运营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持有效客票进入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

(五)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上所选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本保险合同下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保险事故,后一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合同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七、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或期间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 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运动和活动;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 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

(十二)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十五)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十六)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八、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阅读条款: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32号》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义务条款等黑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十、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也是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一、如需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请联系前海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110-110。

 

 

 

 

 

 

本产品附医疗服务,电话:400-776 -5995

一、门诊预约服务

一、服务内容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门诊预约服务

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协助被保险人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门诊预约服务。服务机构优先参照被保险人的指定医院及专家为其预约,或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推荐合适的医院及专家。预约须提前至少72小时,为了提高预约成功率,最好提前7天以上。

服务须知

  1. 限有效被保险本人使用。
  2. 为保证预约成功率,被保险人应尽量提前预约,。
  3. 预约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姓名、医保卡号、身份证,病情,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4. 如预约成功,服务机构将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有义务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畅。
  5. 预约成功后,被保险人如因故需要放弃就医,须提前至少24小时向服务机构申请取消服务。如未能及时取消服务且未能按时前去就医,将导致被保险人被列入挂号黑名单,服务机构将无法提供预约就诊服务,也严重影响被保险人个人未来自行使用预约服务。
  6. 被保险人享有一次门诊预约服务
  7. 如遇医生停诊,约满,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他专家。
  8. 服务机构对预约结果不做承诺。
  9. 预约成功后,被保险人因故放弃就医,视为使用服务。
  10. 预约不成功,服务机构应在得知结果的2小时内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做出其他选择。
  11. 服务机构对被保险人的信息保密。

二、服务责任说明

  1. 限有效被保险本人或其保险条款中指定的有效使用人使用,以下一律简称为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身份信息须通过服务机构电话核实,确定为有效被保险人。
  3. 由于医疗资源的稀缺性,且考虑到医院及专家的预约和出诊情况会经常做出改变,服务机构不能保证所有预约挂号成功。为了提高预约成功率,被保险人应尽量提前进行预约,部分医院预约需提前7天。
  4. 被保险人若指定专家,服务机构不能保证预约时效。
  5. 预约时被保险人须向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信息:就诊人 身份证号当地医院就诊卡号,病情,有效联系方式等 以上信息要求真实可靠,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被保险人承担。
  6. 预约成功后被保险人将得到电话提示和确认,因手机关闭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通讯不畅而未得到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所预约号;因院方原因致门诊停诊或需变更就诊时间时,对已预约成功的被保险人将得到电话通知,电话不畅者,所致后果自行负责。
  7. 鉴于临床工作的特殊性,医生遇到抢救、急诊、临时停诊、减号/限号等特殊事件时,有可能延后甚至取消门诊。服务机构将在获悉后第一时间通知被保险人,出诊时间以医院当日公布出诊日期为准,由此产生的以下问题服务机构、医生、医院不予负责: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被保险人因延误门诊导致的病情延误;以及其他由于门诊延误导致的问题。  
  8. 预约挂号成功后就诊患者请于指定时间在医院现场取号,并按规定时间准时就诊。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24小时主动电话告知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代为取消预约(整个过程仍视为预约服务使用一次)。若未能及时提前告知原因或无故自动取消者视为违约;若在指定时间未到医院取号者,预约号自行作废,且视为违约;
  9. 挂号违约的被保险人会被自动加入系统黑名单,服务机构无法为正在处于黑名单中的被保险人提供预约服务。特别提示:各大医院均有黑名单系统,违约用户有可能在所有预约挂号服务中受到限制。
  10. 服务机构仅提供预约服务,被保险人仍需自行支付挂号费用、医院收取的其它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药费等相关费用。
  11. 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推荐就医时间,医院,专家和就医安排等,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如果被保险人采纳相关建议,服务机构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医患纠纷等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由于医院的服务条款变更,专家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服务范围中的医院名单不定期变化,增减等,服务机构会为被保险人推荐其它替代医院和专家,不再另行通知。

三、服务的质量标准

  1.      服务机构提供年24小时门诊 预约服务
  2.      服务机构客服中心坐席在3分钟内完成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核实。
  3.      服务全程、录音,有通话数据备查。
  4. 被保险人对服务过程或结果的综合体验,将在服务机构回访时给予评价。服务体验按照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分为五个等级,体验满意(含)以上的比例不低于90%,并杜绝体验为非常不满意的案例。

四、注意事项及免责范围

  1. 或因被保险人所在地区存在健康服务不能提供或不可行的战争风险、政治原因、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由;
  2. 或因被保险人未能、疏于或怠于保持与服务机构的顺畅沟通;
  3. 或因非服务机构的原因的电话、互联网、电网等电力、通信、通讯服务中断或无法正常运转等以上不可归因于服务机构的事由。
  4. 如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非正常情况”,可能造成服务机构服务迟缓或不能进行服务;因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投诉,将不计入有效投诉案例的统计。

五、服务范围

 

所在地区

机构名称

机构位置

上海

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

上海市东方路 1630 号

上海

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上海市制造局路 639 号

上海

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

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 100 号

上海

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上海市宛平南路 725 号

上海

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医院

上海市宛平南路 725 号

上海

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上海市宛平南路 725 号

上海

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 168 号

上海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

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 168 号

上海

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

上海静安区延安西路 221 号

上海

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上海静安区延安西路 221 号

上海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公园东路1158号

上海

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

上海市延长中路 301 号

北京

北京中医院

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 23 号

北京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路 2 号

北京

北京朝阳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 8 号

北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路2号

北京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8 号

北京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 1号

北京

首都医科大学世纪坛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铁医路10号

北京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 45 号

北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永安路 95 号

北京

北京回龙观医院

北京昌平回龙观

北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2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 100 号

北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安翔北路 9 号

北京

武警总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 69 号

深圳

深圳市南山医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 89 号

深圳

深圳市福田医院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3025 号

深圳

深圳市人民医院

广东省深圳市东门北路 1017 号

深圳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 3002 号

深圳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海园一路

广州

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 250 号

广州

广州军区总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流花路111 号

广州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 号

广州

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道西183 号

广州

广州空军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风东路801 号

广州

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总院

广东省广州市大德路111 号

广州

广州南方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路1838 号

广州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路16 号大院

广州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岗路64号

广州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天河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00 号

广州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沿江路151 号

广州

武警广东总队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68 号

沈阳

沈阳军区总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 83 号

沈阳

辽宁省中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 72 号

沈阳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 4 号(崇山院区)

沈阳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20 号

沈阳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 188 号

沈阳

辽宁省中医药研究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 60 号

大连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67 号

大连

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 40 号

大连

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 890 号

大连

大连市友谊医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 8 号

大连

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宏济街 29 号

大连

大连中医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 321 号

哈尔滨

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平路 26 号

哈尔滨

哈尔滨市第四医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 119 号

哈尔滨

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411 号

哈尔滨

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 235 号

哈尔滨

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健康路 51 号

长春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吉林省长春市自强街 218 号

长春

长春市中心医院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1810 号

长春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8医院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 4799 号

长春

吉林大学第四医院

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 2643 号

长春

吉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 1745 号

吉林

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 9 号

吉林

解放军 222 医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 340 号

吉林

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 340 号

吉林

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 36 号

吉林

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

吉林省吉林市华山路 81 号

天津

天津市天和医院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 122 号

天津

天津第二附属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 23 号

天津

天津第四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微山路 4 号

天津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 314 号

天津

天津中医二附属医院

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 816 号

天津

天津环湖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 122 号

天津

天津医院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 406 号

天津

天津市解放军464医院

天津市红旗南路 600 号

青岛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山东省青岛市江苏路 16 号

青岛

青岛市市立医院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路 1 号

青岛

青岛市401医院

山东省青岛闽江路 22 号

青岛

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 84 号

青岛

青岛中西医结合医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嘉祥路 3 号

济南

齐鲁医院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 107 号

济南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6766 号

济南

济南军区总医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 25 号

济南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山东省济南市经八路 1 号

太原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 382 号

太原

山西省中医院

山西省太原市并州西街 46 号

太原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山西省太原市寇庄西路 9 号

太原

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晋祠路一段 75 号

太原

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 27 号

苏州

苏大附二院又名核工业总医院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 1055 号

苏州

苏州市立医院东院

江苏省苏州白塔西路 16 号

苏州

苏州市立医院总院

江苏省苏州市道前街 26 号

苏州

苏州中医院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新城吴中西路 889 号

苏州

苏州市立医院北区

江苏省苏州市广济路 242 号

无锡

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 200 号

无锡

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

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 585 号

无锡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 68 号

无锡

无锡市中医医院

江苏省无锡市后西溪 33 号

杭州

浙江省中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邮电路 54 号

杭州

杭州市中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 453 号

杭州

杭州红会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环城东路 208 号

杭州

浙江省妇保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学士路 1 号

杭州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浣纱路 261 号

杭州

杭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南路严官巷 34 号

杭州

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宸桥温州路 126 号

杭州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395 号

杭州

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宸桥温州路 126 号

南昌

江西省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永外正街 17 号

南昌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江西省南昌市民德路 1 号

南昌

南昌大学四附院

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133 号

南昌

南昌市第一医院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 128 号

南昌

江西中医院

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 445 号

南昌

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45号

南昌

南昌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 106 号

南昌

江西中西医结合医院

江西省南昌市南京西路277号金阳光大夏A座502 室

西安

西安交大附属二院

陕西省西安市西五路

西安

陕西省人民医院

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 256 号

西安

西安市第一医院

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粉巷 30 号

西安

陕西省中医院

陕西省西安市西华门 20 号

西安

西安市东郊第一职工医院

陕西省西安市东郊万寿路 23 号

兰州

甘肃省人民医院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204 号

兰州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 82 号

兰州

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甘肃省兰州市嘉峪关西路 732 号

兰州

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 1 号

兰州

甘肃省中医院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 518 号

郑州

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路 19 号

郑州

郑州人民医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 33 号

郑州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河南省郑州市经八路 2 号

郑州

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 63 号

郑州

郑州第一人民医院

河南省郑州市东大街 56 号

郑州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河南省郑州市汝河路 12 号

郑州

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河南省郑州市伏牛路 198 号

石家庄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215 号

石家庄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范西路36 号

石家庄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健康路12 号

石家庄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139 号

石家庄

河北省中医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89 号

石家庄

石家庄市第三医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15 号

石家庄

石家庄市中医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33 号

武汉

武汉同济医院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095 号

武汉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紫阳路99 号

武汉

武汉市第一医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山大道215 号

武汉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9 号

武汉

湖北省中医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花园山4 号

武汉

武汉市中心医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6 号

武汉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627 号

武汉

武汉市第三医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41 号

武汉

武汉市中医医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江岸区黎黄陂路49 号

武汉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丁字桥涂家岭9 号

长沙

湖南省人民医院

湖南省长沙市解放西路 61 号

长沙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湖南省长沙韶山中路 95 号

长沙

长沙市中心医院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 161 号

长沙

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427 号

长沙

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路 58 号

成都

四川省人民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32 号

成都

四川省中医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四川省金成都市牛区十二桥路39 号

成都

成都军区总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蓉都大道天回路270 号

成都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龙街82 号

成都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庆云南街10 号

成都

解放军第452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九眼桥工农院街1 号

成都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中段278 号

成都

成都市中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中路一段44 号

成都

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商业街66 号

重庆

重庆西南医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30 号

重庆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重庆永川市萱花路439 号

重庆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重庆市临江路74 号

重庆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36 号

重庆

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

重庆渝中区枇巴山正街104 号

重庆

重庆武警总队医院

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卫国路90 号

重庆

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重庆市南岸区仁济路24 号

重庆

重庆市中医院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支路6 号

重庆

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91 号

合肥

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17 号

合肥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 204 号

合肥

安徽省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心附属医院

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 346 号

合肥

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 372 号

合肥

合肥市友好医院

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 693 号

南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桃源路 6 号

南宁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武路 7 号 

南宁

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黎塘永安西路 233 号

南宁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淡村路 13 号

南宁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园湖路2号

昆明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

云南省昆明市金碧路 157 号

昆明

昆医附二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麻园 1 号

昆明

昆明延安医院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 245 号

昆明

云南省中医医院

云南省昆明市光华街 120 号

昆明

解放军昆明总医院

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 212 号

昆明

昆明市中医院

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

南京

南京军区总医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305 号

南京

南京市第一医院

江苏省南京市长乐路 68 号

南京

南京中医院

江苏省南京市金陵路 1 号

南京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江苏省南京市迈皋桥十字街 100 号

南京

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 200 号

南京

江苏省中医院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路 155 号

南京

南京市第二医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 1 号

南京

解放军81医院

江苏省南京市杨公井 34 标 34 号

 

二、日间电话医学咨询服务

一、服务内容

通过呼叫中心和专业的授权医生通过电话,为被保险人提供现场医疗急救指导、疾病时就医指导、住院过程中住院治疗过程跟踪和评估,以及转运风险的评估。被保险人得到的所有服务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作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该服务不限次数,适用于被保险人。具体服务内容如下表所示: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日间电话医学咨询

日常医学咨询

日常急救指导:简单的日常常见意外伤害急救指导,如扭伤、轻微的烫伤、软组织拉伤等。

日常常见病咨询:提供病情的咨询和建议。

日常常用药的咨询

医院检验报告常识咨询

日常保健咨询:体重控制,健康饮食,戒烟等。

现场医疗急救指导

专业的授权医生通过电话在第一时间指导现场医疗急救,提供现场医疗常识和心理支持。

二、服务条件

  1. 有效被保险人。
  2. 有被保险人身份信息须通过电话核实,确定为有效被保险人。
  3. 服务时间:每日9:00-18:00

 

 

三、日间心理指导服务

一、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通过呼叫中心和专业心理咨询师,,通过电话为有效被保险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以及普及如何预防抑郁、缓解失眠等相关知识,疏通被保险人消极情绪,解决其心中隐忧,使其心情舒畅、热爱生活。具体服务内容如下表所示: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日间心理指导服务

心理疏导

消除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恐惧及压力,疏通被保险人消极情绪,解决其心中隐忧,构建健康的心理状态,使之积极面对生活。

日常心理咨询

为有效被保险人提供关于如何缓解工作压力、感情压力、职场竞争、家庭关系、戒烟戒酒等心理咨询服务,以及普及如何预防抑郁、缓解失眠等相关知识。

二、服务条件

  1. 有效被保险人。
  2. 有被保险人人身份信息须通过电话核实,确定为有效被保险人。
  3. 服务时间:每日9:00-18:00。